14、考察和政审中哪些情形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一)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二)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三)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四)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原工作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九)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和政审结论。自考察和政审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和政审结论定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对考察和政审结论为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招录公安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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