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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培养和毕业生录用工作,提升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满足公安机关对公安专业人才的需求,现就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公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公安院校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公安队伍。
(二)基本原则
质量为本。以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明确公安院校办学定位,突出公安院校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公开公正。公安院校毕业生进入公安队伍,必须坚持“凡进必考”,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考工作公平公正。
基层导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主要充实到基层一线执法岗位,着重满足艰苦边远地区的招警需求,着力解决基层专业人才引进难、艰苦边远地区招警难问题。
规范便捷。根据公安院校办学规律和人才培养性质,组织全国统一联考,合理确定招考时间,进一步优化招考流程,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进入公安机关创造更多便利条件。
二、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
公安院校教育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应以公安工作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公安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
建立全国公安院校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机制,树立公安教育资源“一盘棋”思想,逐步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管理规范的部、省两级公安院校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安院校人才培养定位。公安本科院校根据办学资质,培养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高层次警务人才(研究生层次)和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本科层次),也可根据需要举办适当规模的专科教育,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公安高职(专科)院校承担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试点班干警培养工作,并根据需要举办适当规模的高中起点专科教育,培养实战型警务人才。
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根据公安工作需要和公安专业开设情况,共同研究确定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公安院校及公安专业范围。教育部、公安部建立公安专业评价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达不到办学标准的专业应予以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撤销。公安部、教育部结合各公安院校办学特色和优势评建一批重点专业,根据需求为全国公安机关培养相关专业人才,使各公安院校学科专业布局平衡、优势互补。当地公安院校不具备个别专业培养条件和能力的,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委托其他省(区、市)公安院校进行培养。经公安部同意,公安机关委托非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培养的公安专业毕业生,可纳入招录培养制度改革。
责任编辑(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