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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政法干警考试每日一练·答案(8.17)

推荐:陕西政法干警考试网2017-08-17 14:56:38 | 陕西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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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答案(8.17)

1.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题中情形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依法甲的继承人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要求乙返还财产。

2.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和监护权等。

3.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⑨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题中丙将其父亲打伤的行为属于①,甲有权撤销对丙的赠与。

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变更抚育费的请求主体只能是子女。

5.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⑨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题中丙将其父亲打伤的行为属于①,甲有权撤销对丙的赠与。

6.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变更抚育费的请求主体只能是子女。

7.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8.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不用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处未规定加害人的过错情况,因此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9.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A项,“租赁合同无效”说法有误。

10.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房屋产权证上的户主才是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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