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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西政法干警民法总论复习要点:流押条款

推荐:陕西政法干警考试网2017-08-21 17:31:05 | 陕西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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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押条款,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那么什么是流押条款呢?相信大家看了下面的文章就会明白。

【问题】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自有房屋设立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又以该房屋设立抵押向丙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若该房屋价值300万元,乙的债权到期后,甲无力清偿,甲与乙达成协议,将该房屋过户给乙,甲与乙之间的债务消灭。为什么甲、乙的约定不属于流押条款?

【回复】这里要看约定折价的时间。如果是债务到期后约定,是允许的。如果是债务到期之前约定,是流质条款。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物权法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押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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