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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犯的概念和特征
1,未成年犯的概念:指在监狱服刑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犯。
2,未成年犯的生理特征:处于发育高峰期,需要足够的营养,需要有适应生理发展的客观环境,需要获得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
3,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心理发展迅速,但各方面发展并不协调。独立意识强,认识能力差;自尊意识强,辨别和自控能力差;需要与满足之间严重冲突。
4,未成年犯的行为特征:波动性,情绪多变,行为也出现被动;模仿性,受外界影响大,主要是模仿具有刺激性的攻击行为;纠合性,寻找伙伴,易于形成飞正式群体;反复性。
二.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与权益保障
1,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则: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关押的原则;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原则;依法监管与感化、挽救相结合的原则;管理方法与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相适应原则。
2,未成年犯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受教育权力的保障;劳动权利的保障;民事权利的保障,包括隐私权和被监护权;诉讼权利的保障;对未成年女犯的特别保护。
三.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与管理
1,未成年犯收押和转送的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只能收押未成年犯,收押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未成年犯的监护人;未成年犯年满18岁,剩余刑期超过2年,应转送成年犯监狱继续关押改造。
2,未成年犯减刑的原则和条件:在把握减刑的条件、起始时间、减刑幅度、减刑间隔上适度放宽限制;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在执行一年零6 个月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在执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减刑建议,两次减刑间隔应在6个月以上。
3,未成年犯假释的条件: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予以假释,但对犯罪公司的一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应当从严掌握。
4,未成年犯释放的规定:未成年犯服刑期满,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及路费,通知其家属或由人民警察送回,具备复学、就业条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出建议。
5,未成年犯管教所警戒的形式:不实行武装看押,围墙可以安装电网,在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
6,对未成年犯使用警械的规定:原则上不使用戒具,除以下行为,有逃脱行为的,有使用暴力行为的,在押解途中的,有替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7,生活卫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饮食管理,应当保证其身体健康发育为比较低标准;住宿管理,以班为单位住宿,不少于3㎡/人,睡觉时间不少于8小时;卫生医疗管理;日常生活管理。
8,未成年犯会见、通讯管理及临时离监的规定:会见管理,会见的时间和次数比照成年犯适当放宽,对于改造表现突出的会见时间比较长不超过24小时;通讯管理,经批准后可以与监护人及其他亲属通电话,必要时采取监听;临时离监管理,探亲时间为5~7天,两次间隔6月以上。
9,对未成年犯考核的规定:日常考核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小结的方法,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10,对未成年犯奖罚的类别:奖励包括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和离所探亲;惩罚包括警告、记过和禁闭,禁闭期限为3~7天,期间每天放风两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实施奖惩后,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四.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1,未成年犯的教育方法: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2,未成年犯的教育内容:思想教育,包括法律常识、所归纪律、形势政策、道德修养、人生观、爱国主义教育等,定期举行升国旗仪式,开展成人宣誓活动;文化教育,分为扫盲、小学、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鼓励自学,参加自学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毕业或结业证书;技术教育,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技能课程,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及技术证书。
3,未成年犯教育保障的内容:师资队伍,教师在在押人数的4%,罪犯不能担任教师;教学设施,应当设立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运动场馆等、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艺、体育器材,各管区应当设立谈话室、阅览室、活动室;教育时间,每周不少于20课时,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文化、技术教育时间不低于总课时的70%。
4,未成年犯劳动的性质:属于习艺性质,即未成年犯的劳动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同时注重劳动观念和劳动习惯的养成。
5,未成年犯劳动组织实施的内容:劳动场所与设施要适合未成年犯特点;对未成年犯的劳动保护;对劳动时间规定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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